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法學課程的幾點思考

第二篇就從法學課程或稱法學教育開始吧。

從歷史脈絡來看歐陸法學中的主要一脈---詮釋學,可以說是繼承神學而來。而這樣對文義的解釋,也常與文學的解讀方法交錯理解,此外,從蘇格拉底以降的歐陸哲學,也帶給法學發展豐富的滋養。當然歷史這樣的古老學門的角度觀察也是必須的,鋪陳了這麼久,只是想導出一個簡單的想法,法學其實是比較接近文學院的思考方式的。

然而,若以台大法學院的歷史發展而言,台大法學院過去曾與現在的商學院、社會科學院合稱法學院,其後商學院分出去自成管理學院,接著社會科學院再分出去。最後法學院成為孤家寡人,一院三系,三個法律系,但並沒有太多差別。從這樣的脈絡來看 ,以現在的觀點,法學院是比較被認為屬於社會科學的!

就我自己的認知,在文學院中的訓練應該是比較偏向文本的解讀,而社會科學則著重於經驗事實與理論的對話。在社會科學中,經驗研究又可分為質化與量化。當然雙方會互相交錯影響,但核心領域應是如此。

從以上的脈絡來看,就我的看法,目前的傳統法學應該是仍然偏向文學院而非社會科學院,注重文本、邏輯推論,但忽視經驗證據於推論的重要性。這樣的傳統維繫了近兩千年,但在工業革命、資訊革命後,這樣的研究、教學方式是否仍然能夠繼續因應當代社會的巨大變遷,就存有很大的疑惑。也是因為這樣,起源於美國的法律經濟分析、法律實證研究、司法政治、(司)法社會學、乃至法人類學(歐陸似乎也有後三者,但對此我比較不熟悉),也就成為當今的法學研究的顯學了。

爬梳完法學的發展史,回到正題,法學教育的課程該如何改革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描述當今法學教育的狀況。現今的傳統法學教育可大致分為兩階段,在大學部學習各種法規,從法的精神目的開始談起,從總則出發,逐漸論及各論,從通案的原則開始,再到細膩的個案如何操作。而上課的方式多是老師在台上單向的講授,少有討論。大抵上每個老師都有自己的體系架構,再依據各個體系架構來補充實務見解。大致如此,而有部分教授採用蘇格拉底式教育法,但成效似不佳。上了研究所後,則多是選一個外國法做比較研究,而課堂上課方式則是每周分組報告,有個評論人,老師會在做總結。

必須誠實地說,我對這樣的法學教育感到非常悲觀,台大政大法律系收了全台灣最優秀的學生進來後,學生漸漸變成只知道甲說乙說而目光散漫、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這當然相當可惜。當然我們不可否認,這群學生中有些人實在太聰明,即使在這樣的壓迫底下,仍然有許多學生表現可圈可點。但就所有學生整體觀察而言,我相信大致是如此的。這樣的教育方式其實仍然能夠因應台灣過去幾十年來對法律人的要求。而能與社會穩定互動,但在未來恐怕就不是如此了。

描述完現狀,那來說說我對法學教育的憂心。其實我的憂心不僅僅只限於法學教育(只是我對法學教育較為熟悉),而是對所有大班授課的憂慮。我相信cousera、edX、udacity(合稱Moocs)甚至比較傳統的OCW遲早會給教育界帶來革命的影響。而能因應抵抗這樣的風潮的目前就我所思恐怕只有討論課或重視表達能力的SHS可以稍加抵抗了。

(其實我也很好奇,為何沒有法律學者願意投入這個領域,以法學者最大的志願成一家之言乃至成為通說,透過這種傳播力極強的教育方式,顯然是最快的方法)

也就是說在可見的將來,我相信單方的知識傳遞幾乎會被此類課程取代。(而且此類課程修正以三五分鐘為單位,修正相當容易。即使是頻繁的修法,也不必全部重錄,只須就特定幾堂重新製作課程即可。)

誘使我這樣想的另一個原因,則是我在偶然的情境下得到幾年前的一本逐字稿共筆,這對我的震撼是極為強大的,有共筆根本就不必上課,這在千萬不要來唸法律那本書已經寫得相當清楚,但作者楊智傑老師認為這造成上課風氣敗壞。但我卻認為應該反過來思考,學生應該在上課前把近乎逐字稿的共筆熟讀,上課後對每一個爭點進行徹底的辯論。這才是正確的。換句話說,共筆的存在是好事不是壞事!只要懂得善加利用,共筆就是最好的學習工具。當然這樣的上課方式必須建立在小班授課上。但事實上我在想,也唯有如此才能抵抗未來教育的趨勢。

以上是就現狀的的法學授課方式討論,我想將法學課程拉回內容面,必須承認我並沒有受正式的文學院的訓練,對文本閱讀的了解是我個人的觀察,社會科學院其實也沒有上過扎實的方法論課程,這也是我自己的旁敲側擊。我認為法學院在Moocs的衝擊下,可以回應的方式是授課內容的改變,以個人面對面式的上課方式取代。

其實上面寫了那麼多都不是我原本想表達的,唉,沒辦法,法學教育有太多問題,我還沒提及現今法學學非所用的問題,不過這也是因為太少有教授有能力上各種個論了,無論是行政法各論、還是商法各論。而這卻恰巧是當今最缺乏的。

直接跳原本想打的結論,但這其實又混雜一些我對通識教育的看法,很麻煩= =,好難梳理。

我認為法律系學生都應該必修程式設計,學的程式用python即可,容後補述。除了程式設計外,法律應該都要會統計。不懂統計,不會推論,但這兩個其實是我認為大學教育的基本核心,而不僅僅限於法律人。

那我期待法律系教授能開什麼課呢?

一、法學寫作

台灣法界長期為人所詬病的一點便是晦澀拗口,這可以從三個角度切入,第一,或許這是學術界的通病,似乎除了文學院教授寫的論文可姑且看之,其他學院的文字都慘不忍睹(當然筆者的文字也是糟糕透頂);第二,法律本身的問題,在外國法律文件也常被認為是深奧難懂的另一種語言,想來在台灣也是如此;第三,我認為是翻譯的問題,看法學教授寫的文章可以看出其留學國,文法的句式幾乎依其留學國的文法來撰寫,中文的文法彈性極大,所以各式文法幾乎都可以容納,但也讓人摸不著頭腦,但用該國的文法來思考,卻又容易恍然大悟。

 基於這樣的原因,我認為第一個破解的方法就是,多寫,多寫,再多寫。

那應該寫多少呢?大學部高年級我認為一堂課一個禮拜兩千字應該還算合理的,那該寫什麼?就我過去修習社會系的課程,我認為可以從critical memo開始寫起。事實上法學院一般訓練出來的法律人幾乎沒有獨自的論證能力,只能啞啞學語,甲說說什麼就背什麼,比較好一點的也頂多是外國法說什麼,自己就說什麼,但其實半斤八兩,差不了多少。

所以重建論證的過程便很重要,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建構台灣的本土法學、在地法學。

當然這也牽扯到很多配套,譬如說,應該取消期末考寫作。事實上在兩個小時之內根本不可能有好的法律推論。除非是為了測試名詞解釋,或者是熟悉某種法條操作。但無論如何,兩小時之內不可能有精彩的法學論證,都是事先背好的。我們該如何期待這樣的法學教學方式能應付未來呢?

二、資料搜索的課

破除法條固定的操作模式的迷思後,為了避免成為虛無主義者。還必須有資料搜索的課。這樣的課在美國應該是101的課,在台灣,應該是當屬圖資系與歷史系的大一的部分導論課設計的最佳,即使不必向上述兩系,各種千奇百怪的資料都能搜尋的到,但我認為至少也要有能搜尋立法院公報、媒體資料、政府檔案、司法院判決、各院的統計資料庫、以及過往的學術文獻的能力。

三、練習摘要的課

 那面對這樣龐大的資料我們該怎樣分析呢,這就需要摘要的能力了!摘要不僅同時可以訓練寫作,分析他人論證也同時能訓練自己在短時間了解許多資料的關鍵意旨以及關鍵論證。

 其實綜合以上三者,就能一堂非常扎實而且有趣有用的課了。
 此外,我認為法學院應該還要開設翻譯的課程

四、翻譯

一個國家學術品質的良窳在乎其翻譯。以同為學術繼受國的日本而言,各式各樣的翻譯資料都有,也難怪其在世界學術地位佔有一席之地。而隔比鄰國中國的學術翻譯品質雖仍不佳,但終有一天能量變能造成質變!

翻譯有那些好處呢?首先可以讓你確實瞭解文本,這其實是相當困難的。一篇精彩的文章必然與該國的風俗文化與當代的思潮相關,若無法充分理解當時的脈絡,便難以翻出好的作品。但換言之,從練習翻譯開始,可以讓我們學習如何精讀文本。確實理解文本,而不會落得每個單字都認得,合成一句或一段卻不認得的窘境。此外法律人有其社會責任,建構一個法治社會需要好的法普書籍,此時翻譯便是一個好的管道。另一方面,從學術的觀點,讓歐陸法與英美法的學術進行交流也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情。最後則是可以開拓就業空間。不僅能翻譯法律書籍也應該要能翻譯法律文件!

當然法學教育仍然有許多問題,譬如上完四年的法學教育仍然沒有實務的能力(談判、辯論),或者過度重視法官技能的培養而忽視律師技能,但我對此不甚熟悉,也就暫且存而不論。

真的太久沒寫文章,而且心中有太多想法想說,這篇晚點應該會做一點修正,把個個不相干的問題分別討論,現在這篇文章的結構實在太過紊亂。一點理路都沒有。

另外,一個在校成績不好的人的文章的抱怨,姑且看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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